“考古前置”入法

文物自述

我是来自夏王朝的青铜礼器,高26.5厘米,长31.5厘米,青铜铸就,束腰平底,三锥足细长。我长流尖尾,清逸舒展,造型夸张,形态修长,极富美感。我曾盛满美酒,在祭祀的烈焰中升腾,将人间的虔诚递达神明。1975年,我从河南洛阳二里头遗址的黄土中重见天日,身上的每一道纹路都诉说着“华夏第一爵”的骄傲。如今,我是二里头夏都遗址博物馆的镇馆之宝。

我们文物的重见天日并非总是从容。曾经,推土机的轰鸣常比考古人的手铲更早降临,我有些同伴还未出土,便在工地匆忙的施工中碎裂。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考古前置”纳入其中,勘探先于动土、保护先于建设,我们终于不用再和推土机赛跑。

法律课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专家视角

河南省文物局党组书记、局长任伟:

考古勘探是考古发掘研究以及行政审批等文物考古工作的排头兵,做好了考古勘探管理,就相当于从源头上抓住了考古管理工作的牛鼻子。

近年来,为了抓好河南全省考古勘探工作,河南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全国率先推行“考古前置”改革,通过省政府发文推动、地方政府积极响应、省文物局督促指导等方式,从2018年起,持续在全省推行基本建设、土地出让活动中“先考古、后出让”工作。由河南省文物部门总结的“考古前置”经验此次写入了新修订实施的文物保护法。

“考古前置”确保了建设单位在拿到土地时,相关土地已经是开展过考古工作的“净地”,这不仅为文物保护争取了更多时间和空间,建设单位也不需要再额外投入相应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有效解决了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建设之间的矛盾。

(中国文化报记者 张莹莹 采访整理)

来源:中国文化报